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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国资[2008]72号
关于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监管的意见
各市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产权交易市场运作,促进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市政府《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公开交易的规定。各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以及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变现,要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实施产权交易。对符合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经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实行职工持股方式进行改制的企业,其产权交易方式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决定,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到市产权交易市场办理鉴证。对不按规定进场公开交易的,必须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二、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及资产处置进场交易,必须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规范运作。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挂牌交易底价,不得低于经评估并报市国资委同意的价格。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挂牌底价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获得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三、实行国有产权交易阳光操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由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进场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国有资产处置项目,必须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转让信息公开、成交方式公开、成交结果公开,确保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过程始终在“阳光交易平台”下,规范、有序、公平进行。不准搞暗箱操作,或者与受让方串通恶意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提升产权交易市场服务质量。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现价值功能,开展企业产权转让的前期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对转让项目进行策划包装,展示项目亮点,提高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竞价率和增值率。加强产权交易市场软硬件建设,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提升信息网络平台功能,拓宽交易信息覆盖面,增强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对外吸引力。 五、建立国有产权交易报告制度。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经市国资委核准(备案)后,企业持批文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办理手续,有关具体问题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协调。确实需要市国资监管部门协调的,应及时报告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产权(资产)后,企业须将成交结果以及转让收益分配方案上报市国资委。市产权交易市场应定期(每半年1次)向市国资委报告交易情况。 六、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监管。要把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与廉政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产权交易中的腐败案件查处力度。对产权交易机构违规操作、受理非法或违规交易事项、在交易过程中受贿或不按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党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快建设电子监控系统,探索建立产权交易监督员制度,对国有产权交易实行有效监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产权 交易 监管 意见抄 送:郭大钦副市长。 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汕头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8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