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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国资综合函[2010]8号
转发《广东省安全生产检查、
督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的意见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规范》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行为,提高检查、督查工作绩效,推动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得到及时落实,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总体要求:
(一)各地政府、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各地政府、各级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包括参与上级政府、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二)各地政府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主要对象是下级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主要对象是下级监管部门和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督查。
(三)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应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着重发现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组织单位应督促有关政府或监管部门,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排除隐患。
(四)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组应深入基层,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察看现场,查阅资料,检查重点内容,指出存在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登记、建档,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挂牌督办,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予以销号,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即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事故隐患),必须做到“五落实”(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期限、落实责任、落实应急预案)。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
施行政处罚;对整改无望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要求,做到依法行政、科学检查,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并严格保守受检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检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检查的组织
第四条 省政府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由省安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各地政府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由本级安委会组织实施;各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组织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检查、督查方案,明确检查、督查组的人员组成,提出检查、督查的目的、方法、重点内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总体要求及时间安排,并及时通知受捡地区或单位。有条件的地区、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对安全生产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安全生产检查实行带队领导负责制。各地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由政府的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必要时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各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由本部门的负责领导带队,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原则上应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组织单位应在检查、督查前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方案,了解检查、督查的目的、方法和内容。
第三章 检查和督查内容
第七条 对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情况;
(四)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情况;
(五)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按照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本
系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的情况;
(七)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
销号制度落实情况;
(八)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强化源头管理情况;
(九)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十一)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十二)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十三)市、县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及到位情况;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各地、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相关检查、督查内容。
第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照各地、各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及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四)生产经营及储存场所、设备设施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五)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完善及其落实情况;
(六)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
(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
(九)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和销号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各地、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相关检查、督查内容。
第四章 监督整改
第九条 针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组带队领导或其委托的工作人员应向受检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要求。相关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尽快完成整改。
第十条 检查、督查活动结束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组应尽快将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以及相应的整改意见和要求等书面材料,经带队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检查、督查组织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说明其特征、主要危害形式和程度)。检查、督查组织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汇总报告同级政府并抄送安委会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组织单位,应根据检查、督查组报告的相关情况,向相关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督办函、整改指令或整改通知书,并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相关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收到督办函、整改指令或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落实整改并对整改的结果负责。整改完成后,应专题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及检查、督查组织单位。
第五章 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报告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依时、准确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重大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
第十六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举报制度,及时通过媒体公布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公布违法企业“黑名单”,给人民群众以知情权和避险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所下发的相关文件及检查、督查活动结束后形成的总结报告须同时抄送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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