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09年10月27日                                                                                              返回


我市出台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已于本月20日联合颁布了汕头市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重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实行厂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挥霍浪费国家和企业资财;加强作风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同时要求国有企业必须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为主要内容的经营决策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厂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向职代会和股东会报告制度以及企业职务消费制度等各项廉洁从业制度。
   《实施办法》还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按照中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建立健全企业重大投、融资及担保项目审核备案制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监管及考核制度、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及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廉政管理制度。
  《实施办法》特别强调要规范企业职务消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纳入企业正常的年度预算,严格控制消费水平。企业职务消费情况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实施办法》规定要定期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所列行为规范的,要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党和国家有关纪律和法规给予处分和法办。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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